2019年| 典型案例| 商标篇| “小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1-01-29 07:00:4905:30 318
声音简介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竞争模式不断更新,给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带来一定困难。本案涉及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竞争行为,即卖家将他人商标设置为网店商品名称的关键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在网络销售中,商品名称是吸引消费者进入卖家店铺的重要因素,对吸引流量、增加销量有重要作用。卖家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商品名称的关键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该关键词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若该关键词在客观上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则属于商标性使用,这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若该关键词的使用只是为了客观说明产品性能,未指示商品来源,则是一种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那么,这种描述性使用是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有观点认为,同业竞争者在通用配件的商品名称中刻意使用他人商标进行产品描述,主观上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客观上易使消费者在搜索他人商标时搜索到该商品,分流他人的网络流量,提高自己的成交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须以竞争自由和效率为根本取向,要考虑行为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强度、是否有利于激励创新等方面。某些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竞争行为,虽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损害其他竞争者利益,但符合网络交易的经营实际,有利于促进商业模式的创新,给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故不能仅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恶意进行道德评判,而应从保护市场竞争、促进市场发展及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认可此类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将导致消费者在海量互联网信息中无法有效地搜索、选择产品,甚至造成某种市场垄断,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综上,司法裁判应在坚持严格保护的理念下,对商品名称的关键词进行功能分析,综合考量权利人受损程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秩序的维护等因素,对新型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作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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