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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简介
除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外,关于保险理赔诉讼时效起算点“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并不是简单的理解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通常也理解为事故损失额确定之日。
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一定从保险金请求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通常是收到拒赔通知或者理赔通知之日开始计算。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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