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简介
第151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符合铁路总公司有关机车运用、维修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890 mm。
2.轮对:
(1)轮对内侧距离为1 353 mm,允许偏差为±3 mm;
(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
(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 mm,并无碾堆;
(5)车轮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 mm;
(6)车轮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 mm,深度不超过1 mm;
(7)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H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6表的规定(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 mm及以下,由铁路局规定);
第6表 机车轮缘厚限度
(8)车轮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 mm;采用轮缘高度为25 mm磨耗型踏面时,磨耗深度不超过10 mm。
第152条 机务段对入段机车按规定进行整备、检测、维修。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车载无线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须由相关专业维修机构进行检测,并及时互通信息。
各相关单位应对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等行车安全设备记录的运行信息进行转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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