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熙 • 说”中,你找不到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用通俗简明的解说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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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专利法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赋予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在之前的条款中跟大家介绍了专利申请权,以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其中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是物质回报。本条规定的发明人和设计人享有署名权,这是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精神回报。在前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做出了比较详细的定义,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其有署名的权利,那么其自然而然也有放弃署名的权利。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愿放弃署名的权利,应当予以允许这种自愿放弃署名的权利,应当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书面的方式作出声形式作出放弃署名权利的声明,对于发明人和设计人而言,在以后的程序中不得恢复其署名的权利。也就是说,其只要声明放弃署名的权利,就不在其专利文献中体现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随后的程序中,也没有办法恢复署名的权利,作为发明人和设计人,永远都无法为公众所知。
我们来看第二款,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是不是必须要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这栓个专利标识呢?这种专利标识的作用其实是告知,产生告知的作用。是不是这种告知的方式只能采用专利标识来实现呢?其实不是,比如说发警告函、向法院起诉,也能产生告知的作用。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其可以在专利产品或者是专利产品的包装上去标明专利标识,而不是必须去标明专利标识。在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识是专利权人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专利权人的一种义务。另外,专利权人只有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才可以在专利产品或者是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除专利权以及其被许可人之外的他人标明专利标识的,专利申请人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就标明专利标识的或者是专利权人在专利终止之后继续去标明专利标识的,这都属于不合规定的这种行为。我们把它们通称为假冒专利行为。
说到假冒专利,这里我要提醒一句。一般来说,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的,需要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专利法而言,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有假冒专利这种行为。其他的行为,比如侵权等行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大家一定要把假冒专利和刑事责任建立联系。最后,我给大家留一道思考题,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于假冒专利的行为作出了界定,大家能不能把相应的一些界定条款找出来,并且在我们的留言区进行回答呢?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笑起来真好看2020
放弃署名,影响发明人或设技人奖励,报酬等经济利益吗
熙说 回复 @笑起来真好看2020:
发明人有署名的权利。一般按照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实现经济利益,如果单位要求放弃署名,也可以协议要求其给予报酬。
李春浇
谢谢杨老师的详细讲解,盼望着持续更新
下雨天天下雨c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