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解读】本条是对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的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作的规定。
知识产权法院职能和审级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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