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民诉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区分:实法上的合同履行地与程序法上的合同履行地。
1、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约定履行地时,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有约定履行地时,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此时排除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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