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支付令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由此可知:
民诉法第二十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告起诉必须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住所地:民诉法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民诉法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诉法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判断当事人所在地的判断顺序1、确定是否有“经常居住地”,2、没有经常居住所地的“户籍所在地为公民住所地”,3、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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