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30 合伙人要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2022-09-29 17:26:2707:15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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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30  合伙人要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应证了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制度发展史上如同“爱迪生发明灯泡”一样,给企业家们带来了新的光明,因为,股东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合伙人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接下来,就民法典对合伙的一些规定,做个归纳。

一.合伙人异议权

    民法典》规定了: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的,可以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具体执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的异议权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合伙人在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难免会出现考虑不周或者执行不当的情况,也不排除个别合伙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做出损害其他合伙人的行为。因此,在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各合伙人有权监督其他合伙人的执行行为,也应当接受其他合伙人对自己执行合伙事务的监督。为防止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异议置之不理,避免因执行不当损害合伙的共同利益,法律赋予了其他合伙人就该事项提出异议,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合伙事务的执行。对于是否应当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则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

二.合伙的亏损分担

民法典》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在这里,要强调除了对于特定的合伙形态,如基于鼓励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考虑,法律例外的允许合伙合同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外,如果合伙合同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分担全部亏损的,该约定将无效。

三.连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如果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里附带产生两个连带责任:一是,合伙人退伙后,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于退伙后发生的债务,已经退伙的合伙人依然要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仍需承担清偿责任。对于以上两种情况,除非债权人认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合伙合同中约定的对应的债务承担条款,方可免除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但是,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无法知晓合伙成员的变动的,为了保障其债权利益,对外新旧合伙人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份额的转让

民法典》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经过以上分析,基于合伙的制度原因,特别是很多事项是采用“一致决”,而非“多数决”,增加了商议的难度,为此建议:如果不是诸如设立基金等进行特殊交易,不轻易使用合伙的交易模式。如果要使用,也需要对合伙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商议。

适用法律】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冀蓓红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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