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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节主要内容:
(一)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二)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三)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如下顺序掌握:
(一)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与提供其它应税服务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房地产与建安营改增涉税风险点梳理与辨别》
系列课程主要内容及架构
Ø增值税原理简介及营改增回顾
Ø房产与建安营改增涉税风险点梳理与辨别
Ø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处理专题
Ø发票违法成本及涉税风险应对
老师简介:
小宝老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在职税务官员,长期从事税务案件的稽查与审理工作,通晓税务稽查机关的稽查流程与办案模式。对房地产、建筑安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均进行过专题调研与稽查,具有丰富的稽查经验与熟练的业务技能。
(共40节)限时免费陆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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