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广大新解放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因此推进土地改革,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最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
71年前的今天,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30日,毛泽东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令,即日起公布实行。
《土地改革法》共六章四十条,它同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相比较,在若干政策上有了较大的改变,其主要有:由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对地主只没收其“五大财产”,其他财产不没收;提高小土地出租者保留土地的标准;中农的土地由彻底平分改为完全不动;增加了照顾少数民族的政策;债务政策有所变化(解放前农民所欠农民的债务及其他一般借贷关系,均继续有效,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欠富农的债务,由废除改为有区别地处理);只建立农民协会,不再组织贫农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对于应有的照顾在政策上都做了必要和周到的规定,保证了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的政策,经过长期的摸索和实践后臻于完善。
朗读者:莫凡
参考资料: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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