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以签证等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实际工程量发生的证据作为确认工程量依据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历史沿革及制定背景
二、我国工程计价的主要方法及比较
(一)定额计价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三、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一)签证是工程量发生争议时确定工程量的基本依据
(二)签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三)签证主体对签证效力的影响
(四)签证内容对签证效力及工程款结算的影响
(五)其他可以作为确定工程量依据的书面文件的范围和种类
四、承包人未提供签证证明文件时,工程量应如何认定
【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程序性瑕疵的签证的效力
二、逾期签证的法律后果
三、工程量变化超过约定或规定范围的,可导致计价标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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