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 【条文】
●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 【条文主旨】
●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以及在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规定。
● 【条文理解】
● 一、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处理
● 二、设计变更的工程价款处理
● (一)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就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量或质量发生变化的,是可以参照而非必须参照
● (二)可以参照“合同签订时”当地主管部门发布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三)参照结算工程价款的是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发生变化的部分工程价款
● (四)参照的是该“工程所在地(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标准
● 三、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处理
●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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