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年前的今天,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施行。
兵役法是国防建设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建立和完善兵役制度十分重视。1953年3月23日,毛泽东主席正式签署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决定成立兵役法委员会,由聂荣臻任主任,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海军、空军、公安军以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领导为委员,领导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兵役法委员会于1954年12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该法规定:凡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该法还对征集的时间和办法,现役、预备役以及军人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此法,从1956年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由自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对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后分别于1998年、2009年、2011年经过三次修正。
朗读者:莫凡
参考资料:党史网
![](http://imagev2.xmcdn.com/storages/0c49-audiofreehighqps/87/6E/CMCoOSAEDk22AAGu0ACMCbWj.jpeg!strip=1&quality=7&magick=jpg&op_type=5&upload_type=cover&name=web_large&device_type=ios)
声音简介
音频列表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 2021-07
查看更多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