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保区21条问答之释放企业产能
嗨大家好,本期作为综保区21条问答系列的第三期内容,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释放企业产能的相关问题。
释放企业产能政策的内容是: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问题1:区内的委外加工业务已经开展多年。此次政策与以往有何不同之处呢?
答:前期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内的委托加工业务,需满足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的条件,须报经商务部批准,但是现实中目前极少有国内生产工序技术达到产品要求,因此政策实施受益企业不多。2018年4月,海关总署发文将准入条件放宽,允许区内企业可以利用已解除海关监管(监管期限为三年)的免税设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海关对委托企业按增值部分征税,但是在具体准入条件方面仍然限制较多,该项业务并未大范围开展。此次决定进一步放宽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开展该项业务的准入条件,允许该项业务在全国综合保税区范围开展。
问题2:政策的突破点在哪里?
答:取消现行委托加工业务对企业准入条件、生产工艺、设备适用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问题3:委托加工的主要作用是什么呢?
答: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可以有效化解区内外市场资源分割、区内企业先进产能利用不足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问题4:具体政策如何执行?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委托加工的相关监管要求开展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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