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8日,杭州市政府在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全面推开的基础上,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决定全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
文件规定,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街道、乡镇企业)应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当年全市实现“双轨”合并,取消固定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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