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将对本体论问题的讨论转变为对认识论问题的研究。显然,关于什么是案件事实、什么是证据这样的本体论问题的讨论,是不可能得到多少有意义的答案的,应将其转变为人们凭借什么以及如何认识案件事实、证据这类问题的讨论;而关于什么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的正确认识这类本体论问题的讨论,也应让位于对什么样的认识能够被认可的认识问题的研究。我们期待证据法学的这种由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变,会产生哲学史上曾经有过的巨大的积极意义。——(《证据法学的转变》,载王敏远主编《中国法学》第四卷,第486页)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