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法的演进
[95]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96]普通法法系又称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97]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在法律思维、法的渊源、法律分类、诉讼程序与法典编纂这五方面存在差异,但并非是绝对差异,二者在这五方面之中也有相同之处。
[98]“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99]法产生的主要标志: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1]法与原始社会规范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
[101]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102]“内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
[103]法的现代化的标志:1、法与道德的相互分离,法成为形式法,法的合法性依赖于形式程序,合法性来自法自身;2、对现代价值的保护,突出对自由、人权、平等、效率等现代价值观念的保护;3、法的形式合理:法律具有可理解性、精确性、一致性、普遍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等形式理性标准。
[104]“法制”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显示了法律介人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105]法律意识从发展阶段上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两个阶段,对应马克思认识论中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
考点速判答案
16、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产生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17、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18、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态度、心理的总称。
专题四 法与社会[106]法与道德的区别表现在生成方式、行为标准、存在形态、调整机制、运作机制、强制方式与解决方式等方面。
[107]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的肯定说认为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即“恶法非法”;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的否定说认为二者间并无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即“恶法亦法”。
[108]在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方面,近代以前二者重合度极高,古代法学家多倾向于尽可能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上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明晰二者界限、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
[109]人权是人凭自己是人而享有的权利,而人之所以为人既不依赖于国家更不依赖于国家的法。因此其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权利,可以作为法的“评价标准”。
考点速判答案
19、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人权应当尽可能地被法律化以保证人权能够被人们在事实上享有。
20、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作为一个历史概念,其具体内容与范围总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变化。
21、法与道德在发生学上、形式归属上、内容上、功能上以及发展水平上较为一致。
专题五立法法[110]立法体制即立法权划分的体制,中国当前是“一元二级多层次多分支”的立法体制。
[111]“一元”指我国的立法活动是在统一宪法下,统一由最高权力机关规范的活动。“二级”指在立法层次上同时存在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等级,其中地方立法从属于中央立法。
[112]“多层次”指在中央和地方立法中都存在不同层级的机关或机构立法。“多分支”是指除了权力机关可以立法,还存在“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和经济特区等立法”。
[113]宪法规定国家最重要、最根本性的问题,拥有最高效力,由全国人大修改和监督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和监督实施。
[114]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115]国务院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116]有权制定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117]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118]地级市级别的地方性法规在内容上限于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事项。(但“较大的市”之前已经制定的范围外地方性法规继续有效)
[119]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制定。
[120]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政府规章在内容上限于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事项。(“较大的市”此前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继续有效)
[121]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编制并公布立法规划符合“科学性”原则、召开立法听证会与征求意见符合“民族性”原则。
[122]立法规划,应当开会,可以评估,难事论证,大事听证,草案公开三十天,委员长会议有例外。
[123]全国人大的机关提案主体包括主席团、两央、两高、三委(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机关提案应当列入大会议程。
[124]全国人大的个人提案即由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所提的提案,是否列人大会议程由主席团决定。
[12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机关提案主体包括两央、两高、三委(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委员长会议的提案之外的提案可向两委提交,原则上应列人会议议程,但委员长会议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除外。
[注意]此“三委”不同于全国人大的机关提案主体中的“三委”。
[126]法律草案的审议:人大一个月,常委一星期,撤回须同意,两年即终止,可以单独可以合并,委员长会议统一定。
[127]法律草案的通过、备案与公布: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团绝对多,变通备案单独说明,文件报网,公报为准。
[128]立法事前审查规律:①领导关系(如本级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上级审查下级的“适当性”,既可以改变,又可以撤销。②监督关系(如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查下级的“合法性”,只能撤销。③事前经过批准的立法,当作批准机关自己的立法来处理。
[129]立法事前审查规律的例外:①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关系只撤销,但审查的是适当性(合法性合理性)。②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审查合法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③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民族自治法规,统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
[130]备案规律:批准当自己,备案找上级,人大不备案,规章只到国务院。
[131]立法裁决规律:自己能搞定,自己搞;自己搞不定,找共同的上级搞。
考点速判答案
22、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认可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23、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只是在内容和制定主体层面有区分,但本身在效力上没有区分,都是法律,都拥有仅次于宪法的效力。
24、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被称为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2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是由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不包括人大常委会)。
26、经济特区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做变通规定并优先适用。
27、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28、立法事后审查规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审查;规章由国务院审查。
法理学完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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