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考点速记
[68]唐律承用隋《开皇律》所确立的五刑,但具体规格稍有不同。笞、杖、徒三种刑罚都是五等。流刑分三等,由20里到30里,每等加5里,皆劳役一年;另外有加役流,流30里,劳役三年,作为死刑的宽贷措施。
[69]十恶之中,下列内容比较难以识记,需要重点记忆: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睦,谋杀或者贩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不义,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70]唐律承袭隋制,将侵害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的重大犯罪的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并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自首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71]唐高宗永徽年间颁行《永徽律》,并令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进行逐条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12篇合编在一起,是为《永徽律疏》,又称为《唐律疏议》。
►[注意]这部法典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准,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同时也是中国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力的法典。
[72]《唐律疏议》的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①“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②“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是未枉法裁判行为,即“拿人钱财不为人消灾”的行为。
③“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
④“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个人犯罪)。
⑤“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个人犯罪)。
⑥“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73]《唐律疏议》的六杀:
①谋杀,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合谋杀。
②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时产生了杀人的意念。
③斗杀,指“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的行为,按唐律规定应处以绞刑。
④戏杀,指“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的行为,即行为人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只是因游戏而发生的致对方死亡的行为。
⑤误杀,指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的行为。
⑥过失杀,则指因“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
[74]保辜:即在被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观察治疗期限;待辜限期满后,再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决定如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注意]唐代保辜,如果把人打伤,要观察一段时间,如果伤情致死就定杀人罪,如果伤情好转就定轻罪。
[75]刑罚原则;自首与自新制度: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作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翌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而自首则一般可以免罪。
►[注意]唐代自首,能恢复原状的就可以自首,不能恢复原状的就不能自首;唐代如果一家子犯罪,直接推定家长首犯,如果上下级犯罪,直接推定长官首犯,如果乌合之众犯罪,谁出的主意谁首犯。
[76]刑罚原则;类推原则:法律没有规定时,依据近似条款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概括为减轻处罚举重以明轻;加重处罚举轻以明重。
►[注意]夜里进人家,被主人打死是无罪的,打伤更无罪;熊孩子带头,带着其他小孩把自己家打伤更无罪,体现的原则叫“类推”。
[77]刑罚原则;化外人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78]刑罚原则;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注意]公罪指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的犯罪;私罪是指与公事无关的犯罪或者虽与公事有关,但却存在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情况的犯罪。
[79]唐律规定了详细明确的刑讯制度。首先,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反复查验证据;只有对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方可刑讯;如果未依法定程序拷讯,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注意]唐代刑讯逼供可以,但必须依照程序。
[80]唐律规定,禁止对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和老幼废疾之人加以刑讯,在此情况下要想定罪,必须有3人以上证实其犯罪事实。
[81]鞫狱是《唐六典》中的规定,也是我国古代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法官的回避制度。
[82]“三司推事制度”则是唐代的慎刑制度之一,乃指遇到重大案件,
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83]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不仅影响了其后朝代的立法,还影响了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越南(《刑书》)等国家和地区。
[84]宋代的法治指导思想:①强化中央集权:注重吏治;②“义利之辨”:从“讳言财利”到“利义均重,利义相辅”;③程朱理学强调风俗教化。
[85]《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86]《宋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但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篇目和内容与《唐律疏议》大体相同。
[87]编敕: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注意]仁宗前“敕律并行”。神宗时代敕的地位提高,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
[88]刑罚;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可折换为臀杖和脊杖,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
[89]刑罚;配役: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主要是“刺配”,是黥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
[90]刑罚;凌迟:始于五代时的,正式作为“西辽、南宋”法定死刑的一种,《庆元条法事类》首度加载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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