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五 企业破产法
[221]通常只有债权人能行使抵销权。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22]不同种类、附条件或者期限的债权均可抵销,但是抵销未到期的债权需扣除利息。
[22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22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225]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226]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享有求偿权。
[227]债务人被受理破产后的新借款属于“公益债务”。
[228]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被无故拒绝,申请法院5日内做决定。对于所查阅的资料,债权人有保密义务。
[229]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査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30]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3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232]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 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职工和工会”意见。
[23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23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235]以下情形,债权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法院撤销全部或部分债权人会议决议:会议召开、表决违反法定程序;决议内容违法;决议超出会议职权范围。
[236]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237]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债权人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
[238]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39]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包括由债权人会议选出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委员会的成员不得超过9人,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240]受理破产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执行费用,作为“破产费用”清偿;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241]由“管理人”决定是否处分对债权人利益关系重大的财产。
►[注意]对债权人利益关系重大财产的处分由管理人决定,但管理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未设债权人委员会的,向人民法院报告。
[242]属于对债权人利益关系重大的处分行为:①不动产权益、知识产权、债权和有价证券、全部库存或营业的转让;②借款、设定财产担保;③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④放弃权利;⑤担保物的取回;⑥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243]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为重整期间。
[244]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此担保“无论重整是否成功均”有效。
[24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取回权人行使所有权,须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246]重整程序中的财产管理:①债务人可以申请自行管理+管理人监督;②破产管理人管理+聘任债务人工作人员运营。
[247]重整计划草案实行分组表决,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
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48]全部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注意]重整计划通过但尚未生效,必须经人民法院批准后,重整计划才生效。
[249]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250]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特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51]重整计划生效后,应由“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25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53]重整计划失败后,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考点速判的答案
26、破产受理前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再行恢复。
27、管理人应向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
28、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注意]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以下行为(欺诈破产行为):无偿转、低价让、新担保、提前还、弃债权,管理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②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不能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除非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
29、附利息的债权于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0、重整程序开始后,除非重整计划执行失败,否则不得再进行破产宣告,也不得再行启动和解程序。
紫水晶张洁
这日语歌曲怎么就没人管呢?
紫水晶张洁
一楼大平层真气人,起初背景都是日语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