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 票据法
[254]票据特征: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设权性、流通性、独立性。
[255]票据法特征: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
[256]被伪造后的票据仍有效。
[257]被伪造人与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58]被变造后的票据仍有效。
[259]在票据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前后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60]付款请求权的时效是2年,追索权的时效是“6个月”。
[261]期前追索情形: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62]票据债务人提出票据无效抗辩的情形:票据欠缺记载内容;背书不连续;不符合法定格式;除权判决;在票据上的签章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
[263]直接权利义务人之间有因可抗辩。
►[注意]直接有因+互负权利义务。
[26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任何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65]持票人通过税收、继承、赠与等不给付相应对价而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可优于前手。
[266]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式催告”或提起诉讼三种方式予以补救。三种措施彼此独立且平行。
[267]票据的复印件没有票据效力。
[268]挂失止付为临时补救措施,有效期为“3天”,票据本身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
[269]公示催告可以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也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随时申请。
[270]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票据的“合法权利人”。
[271]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于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立即向票据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
[272]票据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273]在公示催告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也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人和权利申报人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274]公示催告期间不直接影响票据效力,除权判决后票据才丧失效力。
[275]已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丧失效力,持有人不能再依此票据行使任何票据权利,即使票据的善意取得人,也丧失票据权利。
[276]失票人失票后,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之前,可提供相应担保,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请求债务人付款。失票人请求被拒时,可以与其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法院起诉。
[277]汇票的出票行为包括两步:一是签发票据,二是交付收款人。
[278]以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无效”: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日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确定金额欠缺或更改,汇票无效;中文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票据
无效。
[279]出票不得附条件,否则票据无效。
[280]票据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281]票据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282]票据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83]若出票人票据上载有“不得转让”,票据不可再背书转让、贴现、质押,后手的转让行为均无效。
[284]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有效,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85]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286]背书须连续。
[287]背书不得附条件。
►[注意]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288]分别背书或部分背书无效,票据仍有效。
[289]回头背书“有效”。
[290]期后背书无效。
[291]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92]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
[293]汇票质押生效:记载“质押”字样+签章+交付。
[294]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295]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保证行为“有效”。
[296]汇票保证成立的条件:“保证”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297]汇票保证没有写明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98]汇票保证没有写明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99]支票付款人仅限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300]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01]支票按功能分为现金、转账支票,不能混用。
考点速判的答案
31、无权代理指的是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基于票据的文义性,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2、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33、在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裁定终结公示催告,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
34、催告期满,无人提出相关票据、进行权利申报或主张票据权利,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而非依职权。
35、公示催告申请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进行公示催告,不符合受理条件,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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