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签订交易合同时一般会约定违约金条款,作为交易双方,因触及合同约定违约情形需向对方收取违约金,那么收取的违约金一定要交增值税吗?
企业签订交易合同时一般会约定违约金条款,作为交易双方,因触及合同约定违约情形需向对方收取违约金,那么收取的违约金一定要交增值税吗?
增值税对违约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由此可见,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
不同情形违约金的不同处理
情形一:双方收取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确认销售额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如果双方在合同未开始时临时违约,由于合同未履约未发生销售应税行为,收取的违约金等相关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情形二:销售方收取履行过程中的违约金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已经履行交易的情况下,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收取违约金,理应作为价外费用,与所收取交易金额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情形三:采购方收取履约合同过程中的违约金
采购方收取履约过程中违约金看作是销售方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应属于销售折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在这种情形下,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冲减其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按照规定冲减其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
今天的每日说税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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