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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南京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南京一栋大厦1至14楼为商业用房,15至49楼为住宅。被告朱某将自己位于40楼的住宅房屋租给了被告陈某,陈某对房屋重新装修改造成八间带独立卫生间的房间,用于经营“民宿”,对外出租。
住在楼上下的林女士等住户认为陌生人的频繁出入,严重影响楼中居民的日常生活及人身财产安全。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涉案房屋内的经营行为,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房。
被告朱某、陈某表示,涉案房屋的经营行为已在有关部门备案,按照国家规定不少于15平方米一间房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合法行为。租客通过网络下单可以选择短租或长租,所有客人信息都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实时上传,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15平方米一间房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合法行为。租客通过网络下单可以选择短租或长租,所有客人信息都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实时上传,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个说法一听非常有道理,毕竟公安机关、工商部门,这两个我们社会秩序的主管部门,都认可了这样的一个经营行为,那似乎是没问题的。
但是真是如此吗?并不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即便被告的经营行为已向相关部门报备,其改变住宅房屋用途亦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被告朱某、陈某将住宅用于经营用途,原告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对此提出异议,诉请要求停止在住宅内的经营行为、恢复原住宅用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故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涉案房屋内的经营行为:被告朱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不得将上述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一般来说,房屋建造并报经审批时的用途是不得随意改变,擅自将住宅房屋从事经营行为,可能造成来往小区外来人员杂乱,增加小区不安全因素,干扰业主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问题。
那么要怎么样才能改变房屋的用途呢,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第一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第二是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两者缺一不可。
在使用第279条过程中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1. 首先是哪些人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法院认为应当限于与“住改商”业主处于同一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对于非同一建筑区划内的业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民法典第279条的规定作为是否支持其诉讼主张的依据。比如一个民宿的竞争对手以第279条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2. 第二是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于特定期间内未明确表态的情况下,是不能认为其他业主是持同意态度的。有些人可能会想:我贴张告示在小区,要是其他人不反对就代表同意了,这其实是不对的。如果有想要在普通住宅里开民宿的朋友一定要注意,需要取得其他业主的明示同意才可以。
最后想问大家一个问题,上面的案例中说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经营行为,那你知道判决是什么时候生效的呢?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首先是哪些人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法院认为应当限于与“住改商”业主处于同一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对于非同一建筑区划内的业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民法典第279条的规定作为是否支持其诉讼主张的依据。比如一个民宿的竞争对手以第279条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2. 第二是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于特定期间内未明确表态的情况下,是不能认为其他业主是持同意态度的。有些人可能会想:我贴张告示在小区,要是其他人不反对就代表同意了,这其实是不对的。如果有想要在普通住宅里开民宿的朋友一定要注意,需要取得其他业主的明示同意才可以。
最后想问大家一个问题,上面的案例中说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经营行为,那你知道判决是什么时候生效的呢?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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