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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我就想到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以及约束夫妻在婚内不要有出轨行为的“忠诚协议”,如果李靓蕾和王力宏签署了一个忠诚协议,现在李靓蕾是不是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其实现实生活中忠诚协议真的是屡见不鲜,19年江苏就有这样的一个案例:
李某(男)与马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尽管如此两人的婚姻还是不可避免走向了破裂。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人身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最后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这个案例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忠诚协议案例。忠诚协议一般是夫妻双方约定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比如婚外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净身出户这样的一个协议。
那么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按照忠诚协议履行义务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社会生活的百科书”《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条规定是一个倡导性的规定,并没有非常强的效力。
而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为什么如此规定呢,主要出于以下三个理由: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类似“忠诚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保证不了每个人的生活幸福。这是因为,现代法律规范是条分缕析日益细化的,而幸福生活是一种整体的状态或者感觉;法律提供的是一种合理的外在框架,而把充分的选择机会留给了每个人。
一句话,追求幸福生活与美满婚姻,还是要靠每个人自己去选择、去把握,用自己的努力把法律提供的“空格”填好,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幸福。试图以物质制约一劳永逸地换取生活幸福、婚姻美满,现实中往往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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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伤的小辣椒
忠诚协议就像婚前财产协议……
脆斯伯格 回复 @悲伤的小辣椒:
不一样的,婚前财产协议是有执行力的。
听友208994249
说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