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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个消息,很多人会为戴某鸣不平。我是好心搭载,出了事故我也有损失,为什么还要我去承担这么重的责任呢?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就要认真理解法条的规定。
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一条处于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个规定本身的前提是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民法典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有责任的,驾驶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大的原则和方向。也就是说,机动车本身是具有危险性的,驾驶人要谨慎驾驶,并且对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一旦因驾驶人责任导致了交通事故,给同乘人造成了损失,驾驶人需要赔偿。
但是其实新闻里说的戴某同意王某的搭便车行为,在生活中非常常见,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这是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其实这在民法典中都属于“好意同乘”,那么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的条件是什么呢?根据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条件之一是非营运机动车,条件之二是未向搭乘人收取费用。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利于传统美德弘扬的。于是民法典在这个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中对好意同乘的行为给出了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也就是说驾驶人存在具有利他性质的助人行为,存在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被社会鼓励和倡导,因此民法典规定,在侵权人即同乘提供者过失的情况下,依据过错程度,应当减轻其责任。这里不是可以而是应当,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好意同乘,机动车虽有责任,但必须要减轻赔偿责任。
不过,这里也是存在例外的,也就是如果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不能不减轻他的赔偿责任的。
所以我们看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戴某存在好意同乘行为,但戴某允许王某的搭乘行为,就意味着戴某负有将王某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责任。而后来发生了交通事故,戴某负全责,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对于给王某造成的损失,戴某应当赔偿,但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通过这个事件也给大家敲个警钟,虽然法律对好意同乘进行了减轻责任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你的好意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搭便车要谨慎,同意搭便车更要谨慎。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收听,期待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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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友70550518
跟着主播学到很多的日常实用的法律知识,谢谢主播
安清心 回复 @听友70550518:
感谢支持!
沉迷英语的耳朵
学到了!主播!
安清心 回复 @沉迷英语的耳朵:
感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