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使用监控系统监测员工离职动向,侵权了吗?

2022-02-16 20:25:3710:11 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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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曝光公司搭建员工行为监测系统,引发关注。据悉,该系统可通过聊天记录和流量使用情况,提前获知员工是否有跳槽意向。随后,有提供类似服务的技术公司却表示,这样的服务非常合法,很多公司都在用。 然而,这样的系统真的合理合法么?“离职监控系统” 是否侵犯打工人隐私?那么今天就和大家谈一谈。

一、企业进行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是法律允许的。

用人单位对员工享有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大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上网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控,有一定合理性。关键看用人单位在安装监控系统、监控员工行为之前是否明确告知员工并经过其同意。如果未经员工同意,这种行为涉嫌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如果用人单位已事先告知员工要通过软件来监控其工作状态的话,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只要不是将员工的网页浏览记录等随意对外公开,用人单位并不侵权。就比如,我所在的企业,在员工行为准则中就明确规定员工上班期间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比如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看小说网上购物等等,甚至有的同事因为此还被公司内部通报了。大家都认为这个很合理,因为公司在对员工处理前,除了重申劳动纪律以外,也明确下发通知要求公司员工不能在上班期间从事网购行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在公司已经明示的情况下,多数人已经收敛,你不收敛,通报你也在合情范围内。

二、个人信息能否不受监管?

我国民法典专编规定了人格权,规定了公民隐私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以说这是中国民法领域的一个亮点,当然也被大书特书,以致公民认为自己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等都是个人隐私部分,任何单位都不能使用,这就不对了。那么咱们说说网上这个事件,大家首先要清楚,访问网络留下的痕迹是设备信息,即你浏览了什么网站,停留多长时间,什么样的频次,浏览的内容是什么等等,这些会在服务器上留下日志,你在单位上网的那一刻就会在相应的服务器上留下痕迹,这个日志有的和个人信息有关,有的无关,比如大家都知道360浏览器有一个功能,叫无痕浏览,这个就是想让他人不知道自己的上网记录,但是按照现在的科技手段,这个痕迹是抹除不了的,就看单位查不查了。话说回来,这个个人信息不能就等同于个人隐私。此前网上曝光的截图是深信服开发的产品,据称数据来源是企业的上网行为管理系统,即收集员工使用内网的流量。根据《个人信息安全规范》附录B,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通常情况下,14岁以下(含)儿童的个人信息和自然人的隐私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可从以下角度判定是否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泄露: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导致个人信息主体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组织和机构丧失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造成个人信息扩散范围和用途的不可控。某些个人信息在泄漏后,被以违背个人信息主体意愿的方式直接使用或与其他信息进行关联分析,可能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带来重大风险,应判定为个人敏感信息。例如,个人信息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他人用于手机号卡实名登记、银行账户开户办卡等。非法提供:某些个人信息仅因在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范围外扩散,即可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带来重大风险,应判定为个人敏感信息。例如,性取向、存款信息、传染病史等。滥用:某些个人信息在被超出授权合理界限时使用(如变更处理目的、扩大处理范围等),可能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带来重大风险,应判定为个人敏感信息。例如,在未取得个人信息主体授权时,将健康信息用于保险公司营销和确定个体保费高低。


个人财产信息

银行账号、鉴别信息(口令)、存款信息(包括资金数量、支付收款记录等)、房产信息、信贷记录、征信信息、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以及虚拟货币、虚拟交易、游戏类兑换码等虚拟财产信息


个人健康生理信息

个人因生病医治等产生的相关记录,如病症、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用药记录、药物食物过敏信息、生育信息、以往病史、诊治情况、家族病史、现病史、传染病史等,以及与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产生的相关信息等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


个人身份信息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驾驶证、工作证、社保卡、居住证等


网络身份标识信息

系统账号、邮箱地址及与前述有关的密码、口令、口令保护答案、用户个人数字证书等


其他信息

个人电话号码、性取向、婚史、宗教信仰、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通信记录和内容、行踪轨迹、网页浏览记录、住宿信息、精准定位信息等

所以,网页浏览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具备特定的目的性和充分的必要性,需要向个人说明必要性和可能影响并取得单独同意。

这里大家注意,这个敏感信息是个人隐私不假,但是否侵权也要区分来看,你的上网记录作为个人敏感信息,你利用公司的网络而在在上班时做出,实际上是对自己上述个人信息保护的放弃,单位可以在劳动纪律管理等方面使用上述的数据和信息。

三、企业用监控系统监视员工离职倾向是否侵权?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我想侵权与否就是这款规定内容的理解了。(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离职倾向属不属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内容呢,这个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找到相关的司法判例,不能下准确定论,但是我个人倾向于,这个属于人力资源管理所必备的。人力资源管理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有计划地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对企业中员工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激励、调整等一系列过程,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发挥员工的潜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给企业带来效益。确保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是企业的一系列人力资源政策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制定,员工的招募与选拔,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员工流动管理员工关系管理,员工安全与健康管理等。即: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对人力资源的获取(选人)、开发(育人)、保持(留人)和利用(用人)等方面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等一系列活动,最终达到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一种管理行为

从这个定义上来看,留人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我也和我所在企业(国企)的人事部门负责人聊过,很多私企,主要是南方的企业,总到公司来挖成手,国有企业培养人不容易,培训提升了素质的员工宁可花违约金也要跳槽,给企业的人力资源调度带来很大问题。所以,公司采取多种手段留人,当然包括监控员工的离职动向的监测,这也为公司能够及时补招新员工充实岗位做好安排,不至于员工突然离职,工作不能进行下去。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防患于未然嘛。

说在后面,员工的离职动向是属于个人隐私,但是这种隐私是指独立环境下私密空间里而言的,你利用公司的网络在上班的时候却想着跳槽的事情,我想,是个公司也不会容忍。您说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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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_k1

这就很*了,是怎么知道别人离不离职的,微信、qq和消息记录,tm这些都给你翻出来了,还没有侵犯人的隐私???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只要你连公司的网,你用私网发的消息都能给你翻出来,跟你用什么网的时候要离职没有关系!!!这个新闻完全就是给企业强行洗地........企业钻法律的空子还有人给保驾护航呢,不知道的还以为中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呢,企业主对员工的生活可以时时监控还受法律保护呢。

勇叔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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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叔法言

公民认为自己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等都是个人隐私部分,任何单位都不能使用,这就不对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勇叔法言

员工的离职动向是属于个人隐私,但是这种隐私是指独立环境下私密空间里而言的,你利用公司的网络在上班的时候却想着跳槽的事情,我想,是个公司也不会容忍。

艾英石谈

非常棒

神仙婆婆sijun 回复 @艾英石谈

主播读的非常好。

艾英石谈 回复 @艾英石谈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附录B,很棒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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