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狐律师。
今天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发生在广东省的佛山市,在佛山市南海区的一个农村里面,这个村子有很多从广西来务工的人。有一对广西的老夫妻带着自己的小孙子,在自己家的菜地忙活的时候,另外一位村民,一位老年的女士,她也到菜地来。她在菜地的过程当中,捡到了一把芭蕉,这个芭蕉是可以食用的。这个老人就好心分给这个小男孩一些芭蕉,跟他说你可以吃,小男孩的爷爷奶奶也觉得说挺好的,人家送给你芭蕉,你要感谢人家,就这么一个事儿。但这样一个事儿,最后居然演变成了一个悲剧。
这个小男孩的一个朋友,本村的一个五岁女孩来找她玩儿。玩儿的过程当中,两个人一起吃这个芭蕉,一人吃一根。但是这个女孩吃完之后居然噎住了。而被人发现之后,也没有抢救过来,这个五岁的小生命就失去了。
这事情发生之后,女孩的父亲母亲就认为,这个男孩的爷爷奶奶有责任,赠给芭蕉的这个老年女士也有责任,这三个人应该共同赔偿他们家73万元的损失。
这个案子一审是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之后,佛山中院依然也是驳回了这个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两级人民法院都认为赠送香蕉的人以及这个男孩的爷爷奶奶在对女孩去世的这个事情上都没有责任,这本身是一个意外事件。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者要有过错才来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案子当中,并没有人有过错。本身这个芭蕉是可食用的,这个孩子也没有说对芭蕉过敏或者说怎么样中毒之类的体质,没有明显的不适于去使用芭蕉的这个特征。噎住只是一个意外事件,是一个悲剧,谁都不愿意发生。
可是他发生之后,这个香蕉者本身是好心,这个男孩分香蕉吃也是好心,双方都没有过错。正是因为这样一个原因,两级人民法院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两个人都是出于善意,都是出于善心。在法律上,道德上都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我觉得总会有人认为说,那人家一条生命就白白的没有了吗?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但是这本身是一个意外,是谁都不愿意看见的。不能说有那么一个意外事件之后,就一定要有找一个人或找几个人来承担这个责任。所以,两级法官能够这样判,也是在坚守法律的大原则。
这个案子从情感上比较难以接受,但是从法律理论上来说,两级法院的法官判的都是正确的。希望大家也能够理解理解法律的精神,希望这样的悲剧的绝技。好吧,这个案子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听友253264926
判的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