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期,是上一期节目的姊妹篇,上一期我们讲的是关于继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母、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今天呢,我们讲讲“过继”的子女与周围人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家都知道,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都是我们法律上承认的社会关系,因此,基于这两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也受民法典的调整,这些我们在上一期都讲过了。那么,“过继”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呢?它和收养有什么不同呢?晓律今天就跟大家接着聊聊。
王大爷于1997年不幸染病死亡,按照当时村里的风俗,须有子女为其顶盆送终,晓律也不太清楚“顶盆”的具体形式,应该就是民间的一种比较隆重的送葬仪式,然而王大爷的妻子儿女已经先于王大爷去世了,所以,族中的老人只能挑选一名本家后辈为王大爷顶盆送终。按照当地的习谷,“顶盆”意味着该后辈被过继给死者王大爷了,死者的所有家产由顶盆之人继承,最终王大爷的远房侄子小王就为王大爷顶盆送终了,此后小王一直住在王大爷的房屋当中。八年之后,村里按照政府规划整体搬迁,王大爷的房屋可以得到几十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这时候,王大爷的哥哥突然杀出来,说自己有权继承弟弟的遗产,小王不是王大爷的法定继承人,“过继”这种民间习俗不具有法律效力,小王在王大爷的房屋里住了八年,是非法占有,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将房屋返还。王大爷哥哥的这翻说辞有没道理呢?
一、“顶盆过继”的法律性质。
“过继”不是一种法律上的行为,而是一种民间习俗。《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见,除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某些习惯也是被法律所承认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多数人对同一事项,长时期反复而为的惯常行为,就会取得法源地位,成为“习惯法”。
二、“过继”之后可以继承死者遗产吗?
根据《民法典》中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既然根据习惯,小王相当于是王大爷的亲儿子,那就可以按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以第一顺位继承王大爷的全部财产,至于王大爷的哥哥,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既然王大爷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也就没他什么事了。
三、事实收养行为,法律上怎么看?
不是所有民间的过继都能够以习惯来作为依据。非法收养行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不可以以习惯作为借口,即使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办理了事实收养公证,那也只是对非法收养行为既成事实的证明,不能以事实收养公证反证事实收养行为的合法性。
所以,收养没那么简单,过继更是复杂。
依旧_kuz
九民纪要有规定吧?
涉外法治沙龙
死后过继有法律上的效力吗?
沪晓律 回复 @涉外法治沙龙:
习惯法的力量
Dr_xuhl
都是因为利益较大,此案例如果没有房屋拆迁,房子不值钱,也就没有这事儿了。
八尾是妖怪
感觉这是一个超级复杂的问题…… 之前经常看到有人在知乎上因为这个事儿吵架。
沪晓律 回复 @八尾是妖怪:
是啊!但凡涉及财产,白纸黑字明文规定尚且不能轻易解决,更何况是民间习俗……
八尾是妖怪 回复 @八尾是妖怪:
感觉这类案件,法院判决是一方面,最后执行又是一方面。
沪晓律 回复 @八尾是妖怪:
所以执行难一直是个大问题。我在这里空谈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