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内不死就不予认定工伤,说说那些机械而冷酷的“法律理性”

2023-06-12 04:13:4905:53 5034
所属专辑:法律明白人
声音简介

今天我们要说的这个新闻主人公是哈尔滨某供热公司的门卫。在2021年3月12日凌晨,他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出血。送医后,医生断定马师傅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此时,对他的妻子来说,拔不拔掉呼吸机是个无比艰难的决定——拔,意味着丈夫很快会停止呼吸,可在外地工作的女儿还没有回来看父亲最后一眼;不拔,则意味着难以被认定为工伤。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在工伤认定上,48小时是个关键的时间衡量。果然,在61个小时后,马师傅妻子和女儿还是决定拔掉呼吸机。而如她们预料的一样,马师傅的死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之前晓律在节目中讲过一期关于电视剧《人世间》的话题,对于认定工伤情形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都作了详细的阐述,有兴趣的听友可以翻翻往期的节目。今天,我们重点来聊聊这个“48小时”。

一、认定工伤的“48小时”

一是为何《工伤保险条例》要限定48小时,又为何不是72小时、96小时?如果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认定的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在立法时,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为了便于操作,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二是起止时间,“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死亡时间”以临床医学证明上的时间为准。三是“48小时”为连续计算的期间,中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计算,比如你在工作岗位上感觉心脏不适,但你没有直接去医院,而是先回家取了医保卡再去医院,那么中间回去取医保卡的时间也是计算在48小时内的,不会剔除。是不是所有超出48小时的情况,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也不尽然。实际上,超过48小时被认定为工伤的也有先例。比如,2008年4月,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肖文旭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赔付手续。所以晓律个人觉得,于师傅的妻子和女儿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个认定被纠错的可能性还是挺大的。

二、为何非要如此抉择?“48小时”错了吗?

评论区有的人觉得,“48小时”太过苛刻了,法律应该修改了。对于法律来说,总归要划一条线,没有比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像考试要划一条及格线一样,59分就是不及格,你说60分有错吗?难道59分的人就比60分的人差多少吗?并不是。只是在教育资源有限且没有其他更公平的人才选拔机制的情况下,以分数作为升学考量是最优的选择,及格线不是60分,就是50分,70分,总有那么一个数字将及格过关与不及格补考的人隔开。48小时又何尝不是这样,所以错的不是60分,不是48小时,错的是人,是那些表面遵守规定,实则背离育人精神和立法本意的机械冷酷之人。

三、机械而冷酷的“法律理性”要不得

看到马师傅的遭遇,晓律不由地想到了一些社会现象。可能有些听友也感同身受,相信你们也遇到过或者在新闻里看到过这样的情况:在地铁里看到色狼骚扰女生,有人会扭过头去;在街头看到歹徒行凶抢劫,有人会匆匆跑开;甚至看到年迈的老人摔倒,路人也会踌躇不前,而敢于伸手去搀扶的人会被调侃是“家里有矿”。在当下,人们的血性和勇气似乎少了很多,冷漠和躲避则成了常态。为什么?这背后的原因其实很复杂:有教育的原因,有舆论的原因,有社会的原因,但法律也似乎难逃其咎,尤其是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机械而冷酷的“法律理性”,让人们看不到制度的加持,只好选择自保。比如,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执法和司法机关对对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有时候正当防卫会被认定为聚众斗殴或故意伤害,而见义勇为行为可能被判定承担侵权责任。人们总是以事后理性人的思维去判断防卫行为是否相当,比如“对方如果动拳头你就不能抄家伙”;又或者以结果论原因,比如“你安然无恙而他受伤,所以你的防卫是过当的”,这种思维方式使得“正当防卫”一不小心就成了过当,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正义之士也不敢见义勇为。

很多人都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我一直不赞成这样的观点,我认为法律是有温度的,立法者将人性的温度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却在执法和司法的环节,剑走偏峰。这不是法律的错,这是人的错。


用户评论

表情0/300

听友253295096

觉得最近几年的判罚方向是正确的,很少上血压的判罚了

老狐狸爱媛媛

普法的重要性,接地气,给小律点赞

沪晓律 回复 @老狐狸爱媛媛

谢谢来听

Dr_xuhl

晓律是个有温度的人,传递正能量,让社会变得更好

沪晓律 回复 @Dr_xuhl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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