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人杨自惩,初为县吏,存心仁厚,守法公平。时县宰严肃,偶挞一囚,血流满前,而怒犹未息,杨跪而宽解之。宰曰:“怎奈此人越法悖理,不由人不怒。”
自惩叩首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哀矜勿喜;喜且不可,而况怒乎?”宰为之霁颜。
译解:
浙江宁波人杨自惩,起初在县衙做书办,心地非常厚道;而且守法公平,做事公正;当时的县官,为人严厉方正,有一次偶然打了一个囚犯,一直打到血流到地上,县官还是不息怒;杨自惩就跪下,替囚犯向县官求情,请县官宽谅那个囚犯。县官说:你求情本来没有什么不能放宽的,但是这个囚犯,不守法律,违背道理,不能教人不生气啊!
杨自惩一边叩头一边说:在朝廷中已经没有是非可言了,政治一片黑暗、贪污、腐败,人心散失已经很久了,审问案件若是审出实情,尚且应该替他们伤心,可怜他们不明事理,误蹈法网,不可以因为审出了案情,就欢喜。若是存心欢喜,恐怕会把案件忽略弄错。若是生气,又恐怕犯人受不住打,勉强招认,容易冤枉人。既然欢喜尚且不可,又怎么可以发火呢?那县官听了杨自惩的话,非常感动,面容立即和缓下来,不再发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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