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完结)

2023-07-02 02:14:5108:47 4654
声音简介

不飞则已,一飞冲天;

不鸣则已,一鸣惊人。

1、第22天学习任务已完成

2、思考:债权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否符合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法条内容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1.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债权人会议的召

集、主持等工作。

2. 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

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在第一次会议上确认债权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

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3.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2 以上(≥1/2)。

第八节 重整程序

■重整申请

1.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 以上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重整。

2. 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审查。

■重整期间

1.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债务人申请,法院批

准,管理人监督)或管理人负责。

2.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还

可以以债务人财产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非企业重整中必需使用的

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

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4.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

定的条件。

■重整计划的制订与表决

1.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 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 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职工债权(工资、补偿金、职工保险等);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

进行表决。

表决规则: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

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2/3 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

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4. 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

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262022 年 CPA 经济法必备法条——主观题适用版

■重整计划的执行

1.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

案表决后,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受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 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 6 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

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

行表决。

■重整计划的终止执行

1.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但债务人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2.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

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

债权人与自己所受的重整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第九节 和解制度

■和解申请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和解协议的制订与表决

1.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

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 以上。

■和解协议的执行

1.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物权担保债权人)均

有约束力。

2.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4.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付诸表决后,可

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

照和解协议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协议终止执行

1.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

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2.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

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272022 年 CPA 经济法必备法条——主观题适用版

第十节 破产清算程序

■别除权

1. 别除权

①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②法定特别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划拨土地

被拍卖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2. 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限制。

3. 破产人是其他债务人的担保人,当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

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别除权人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

债权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


用户评论

表情0/300

听友392972523

不符合。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主持等工作。

CPA高途 回复 @听友392972523

正确✅

听友112372459

已打卡,坚持

听友409151437

管理人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不符合破产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债权人会议的加集、主持等工作

CPA高途 回复 @听友409151437

正确✅

听友409050397

管理人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不符合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CPA高途 回复 @听友409050397

正确✅

听友409050397

时间越来越紧张了,连早读都结束了😶

CPA高途 回复 @听友409050397

哈哈,是破产法完结啦,下一张,是票据法哦

听友409050397 回复 @听友409050397

我好像是想多了,还有票据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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