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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3天学习任务已完成
经济法法条主观题晨读完结啦,后面还有福利小总结,大家持续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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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趁热打铁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 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
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
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 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问题】
⑴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⑵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⑶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⑷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法条内容【补上第八章的小尾巴~】
■涉及保证的破产债权申报规定
1. 债务人破产
⑴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⑵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①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
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②担保人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
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③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⑶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以其对债务人
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债权人
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⑷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
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2. 保证人破产
⑴保证人破产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⑵保证未到期的,不考虑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债权人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
报债权求偿。
⑶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管理人应当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不允许管理人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
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债权证券、金钱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未成立、无效或
被撤销。
■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才成立。
2. 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出票行为
1.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收款人继续背书转让,则后续背书行为全部无效,
所有的被背书人都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 如果票据上所记载的出票人对付款人的委托附有条件,应理解为没有记载“无条件支付
的委托”,不仅该记载无效,而且出票行为也无效。
■汇票的背书(本票、支票都可以背书)
1. 背书人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但背书人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导致背书行为无效,而是
可以授权受让人予以补记。
2.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有效,原背书
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行为仍然
有效。
4. 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票
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但是贴现人(被背书人)又
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依法取得
票据权利。
5.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
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
质押。
■汇票的承兑(仅汇票)
1.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汇票的保证(本票、支票都可以保证)
1. 票据保证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
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只具有民法上的保证效力,并不发生票据保证
的效力。
2.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
为被保证人。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票据权利与责任
1. 票据权利人可因为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2.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
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票据伪造
1. 假冒他人名义,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本人和代行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如果虚构他人名义,票据行为应无效。
2. 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3. 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4. 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
政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责任。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①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
②转让人没有处分权。
③受让人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且背书行为符合一般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④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⑤受让人必须付出相当对价。
2.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
1.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 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
人,出票人明知除外。
3.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
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
1. 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
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 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2. 如果自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
通知书失效。
3. 申请人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次日起 1 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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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高途 回复 @今天我想见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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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承担。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责任。本题中,孙某未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
CPA高途 回复 @听友392972523:
听友392972523
1.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假冒他人名义,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本人和代行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乙公司不承担。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3.郑某要承担。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才成立。因本题中,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
CPA高途 回复 @听友392972523:
听友40914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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