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生前预嘱走进生活
当生命不可避免地走向终点,你是希望自然、有尊严地为生命画上句号,还是躺在ICU的病床上,身上插着各式仪器延缓数日?
85岁的张奶奶因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入院。入院时,张奶奶就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但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医生进行了积极的抢救,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然而张奶奶病情始终没有好转,一直昏迷,直到两个月后死亡。其实张奶奶在发病前曾表示不愿意接受各种有创抢救措施,希望能“安静地离去”。但是家人觉得如果不尽一切努力去救良心上过不去,还会被人认为“不孝顺”。
我们身边会有很多这样的人或事情,甚至我们的朋友中也会有这样的人,在年轻的时候或许精神状态好的时候,表示过老了病了不愿意接受过度的治疗,希望能有尊严的谢幕自己的人生,但是当身体状况或者意识情况不好的时候就无法支配这一切,生前预嘱就是很好的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将“临终决定权”交给了病人。如果病人立下预嘱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余生。
这就要涉及到生前预嘱是什么?
生前预嘱是一种选择,也是一种权利。
在人们健康或意识清楚时选择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某些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民法典将自然人的生命权划分为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两部分,生命尊严既包括活着的尊严,也包括死的尊严。这就使生前预嘱有了法律支撑。
我们还要知道,生前预嘱不是遗嘱,也不是安乐死。
它是一个自主决定权,只是遵循生命的自然规律,既不加速死亡,也不以延缓死亡为目标。
安乐死则要改变死亡进程,加速死亡。
当然,生前预嘱还需要非常缜密的程序,多方参与沟通。
包含设立、登记、生效、实施、变更与撤销等程序,而且语言一定要清晰明了,否则就可能无法执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意识也在不断的进步,您是否看好生前预嘱这项制度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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