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于大伯在市区人流密集的某小区承租了一楼的一间店面卖起糯米饭,可最近却遇上了“烦心事”,店铺屋顶滴漏“污水”把铺子弄得“又臭又脏”,损失过万。原来,是小区排污总管堵塞引发漏水。这一“堵”,堵住了楼上楼下六户邻里情,应当由谁承担损失,各户有不同的说法……
于大伯的店铺楼上对应205-605房屋,排污总管由2楼至6楼共同使用。2020年10月16日,因排污总管堵塞,污水从二楼205室卫生间马桶溢出,维修无果。后经维修师傅排查,发现堵塞点在一楼于大伯店面内。当天,二楼205室及楼上其他业主一起找到于大伯协商,想让维修师傅进店铺内疏通堵点,并在当日陆续交付维修管道费用给社区工作人员。
家住305室的小吴和楼上的业主们表示,找于大伯协商也没能解决问题,于是报了警,但因涉及民事纠纷而未果。10月18日中午,因污水管道一直无法疏通,205室污水大量溢出,导致于大伯承租的店铺屋顶漏水,造成店内原材料及手机受损。维修师傅当日修复了堵塞的排污管道,产生费用2000元。
管道虽然通了,但于大伯认为自己店铺损失应由楼上5层业主承担。协商无果后,于大伯一纸诉状将205-605室业主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1.8万余元。
近日,鹿城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于大伯在楼上住户排污管道堵塞时,有容忍楼上住户及时进入其住所或经营处进行修复管道堵塞的义务。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发生排污管堵塞后,楼上业主即请求于大伯提供方便进屋维修。于大伯因有生意订单需要完成,阻碍楼上业主进入其店铺维修管道,造成修复排污管道延迟,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存在过错。
同样,在排污管道已堵塞的情况下,楼上各业主负有减少甚至暂停排污的容忍义务,在明知尚未修复管道堵塞的情况下,各业主与平时一样用水并进行排污,必定会加重堵塞或导致污水外溢,也存在过错。
综合各自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于大伯应承担50%责任,而205室系受害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剩余50%的责任由305-605室业主承担。经认定,于大伯损失为1.3万余元,扣减已收到的500元,法院一审判决305-605室业主应分别赔偿于大伯1500余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在送达判决书时,法官再次耐心向各方释明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各方均服判,解开心结。目前,案件已生效,各被告均已经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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