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乡村社会礼治秩序和法治秩序的历史变迁和现实境遇的基础上,我们既不能以“礼”拒“法”,试图通过乡村礼治传统的全面复归而拒斥国家正式法律的介入和作用,也不能一味强调以“法”代“礼”,使法治的强行推行因缺少民间土壤而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基础和权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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