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易混淆点对比记忆-戴鹏
v给付之诉vs形成之诉
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中往往包含确认的请求,但只要原告提出了给付或者变更的请求,一定是给付之诉或者变更之诉,不可能再是确认之诉,因为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变更,不求给付。
一个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原告要求对其中三项之一进行变更即是对该既存法律关系的变更,为变更之诉。
v消极的确认之诉vs形成之诉确认之诉中待确认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效是双方当事人正在争议的问题;
形成之诉中待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一定是既存而有效的。
v诉讼请求vs诉讼标的vs诉的分类诉讼标的是一个抽象的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原告可以选择提出若干不同的诉讼请
求,而诉的分类以诉讼请求为依据。
故:诉讼请求不同可能导致诉的分类的不同。
v反驳vs反诉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独立于本诉的存在而存在。故同学们在判断被告的主张是反诉还是反驳时可以去掉原告的主张,假设没有原告的主张时,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向法院起诉:
(1)如果能,则该主张是一个独立的诉,构成反诉;(2)如果不能,说明该主张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仅仅是一种反驳的主张而已,不构成反诉。
v辩论原则vs处分原则考生在判断到底法院违反的是处分原则还是辩论原则时应当清楚地判断法院的裁判到底是
超事实还是超请求。1.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2.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原则;3.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
v独任制vs简易制
简易程序和独任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切莫混淆。
其中,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但是适用独任制的并不一定是简易程序。因为适用独任制的还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v移送管辖vs管辖权转移移送管辖的本质是纠错;
管辖权转移的本质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整。
v当事人适格vs诉讼权利能力
首先,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因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然后才能结合具体案件判断是否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但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就是适格当事人,是否适格,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故:
诉讼权利能力是适格当事人的基础和前提。
可以表述为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并不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v有独三vs无独三vs共同原告vs共同被告
第一步,找到案件的原告、被告,以及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第二步,判断该主体是否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1.该主体是本案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2.该主体不是本案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
v反驳vs推翻
对于推定的事实(基于法律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该免证事实的心证基础的,就能阻止该免证事实的成立。
而对于法院生效判决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要想否定其确认的事实需要提供相反证据加以推翻,即需要达到让法官相信相反事实成立的程度,才能阻止该免证事实的成立。
v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区别在于证据的内容,区别点在于内容的完整性。
直接证据在内容上能够完整地证明待证事实,而间接证据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段,需要别的证据在内容上进行补充,才能完整证明待证事实。
v电子数据vs视听资料
如传统的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所拍摄、录制的胶片、录音带、录像带为视听资料,而现代电子技术产生之后,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数码录音笔所拍摄、录制的内容往往是储存在储存卡、U盘、移动硬盘等电子介质中,且与传统视听资料只能在物理空间传播不同的是,电子数据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空间中无限快速传播。
电子数据相较于视听资料的明显区别有三:
第一可以实现精确复制;
第二可以在虚拟空间内快速传播;
第三极易实现剪辑、修改。
v裁定不予受理vs裁定驳回起诉vs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三者区分非常重要,在此予以明确。
1.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适用的情形是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根本就不进入实体审理;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实体审理,但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其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等原因而在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
2.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情形是一样的,其区别在于适用的时间不同,裁定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在受理前就发现了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而裁定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在受理前没有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在受理后、诉讼过程中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3.法律后果不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而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并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之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v三撤vs再审
1.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的目的一样、功能重合,均是为了纠正原生效裁判错误,二者只能择一进行,不能同时进行。
2.启动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不一样,故一般二者不会重合。申请再宙的主体是原审当事人或者本应作为原审共同原告、共同被告的人;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故一个本应作为原审共同原告、被告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应当依法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反之一个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主体应当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
3.如果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依法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后,由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检察院抗诉导致法院启动再审的,就出现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法院裁定再审的情形,此时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择一进行。原则——再审优先,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处理。
例外——如果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基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中止再审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时要注意对第三人上诉权的保护,即:
如果适用一审的再审,直接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即可;如果适用二审的再审,则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v二审撤回的是起诉还是上诉二审中既可以撤回起诉也可以撤回上诉,但是法律效果不同。
撤回起诉(撤诉)指的是撤回一审的起诉,是原告处分自己的起诉权,法院裁定撤回起诉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判,即案件并未经法院实体处理,但二审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撤回上诉则是上诉人将上诉予以撤回,是上诉人处分自己上诉权,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生效。
v上诉vs复议
上诉和复议的核心区别在于:
可以上诉的文书在上诉期间以及上诉后的二审期间不生效,而可复议的文书在复议期间是有效的(上诉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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