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款智能汽车,在某高速路段以77公里/小时的车速撞上了一辆打着双闪且停在路边的工程车辆,事发时驾驶人开启了ACC自适应巡航和车道保持辅助功能。与辅助驾驶功能有关的安全事故在智能汽车领域已经不是首次了,公众对于自动驾驶引发事故的讨论更是此起彼伏。那么,当车辆的控制权被交给系统,发生事故后,责任应归于驾驶员,还是生产制造车辆的企业呢?
一、责任人应是驾驶员
类似事故频发的责任,首先肯定是驾驶员。因为辅助驾驶的功能,核心落脚在辅助上,这些功能只是为了驾驶人开车省时、少力、方便,作为辅助功能之用。即便是声称具有智能召唤取车功能的车型,本质上还是辅助驾驶员驾驶的一种手段。目前所谓的无人驾驶,并非完全自动驾驶,对特殊情况下的判断、掌控以及接管车辆都需由驾驶员来完成,因此最终责任人应该是驾驶员。从这个角度看,即便人没有直接操控方向盘,但也应视为驾驶员就是操作员。
在国家层面,自动驾驶分级已经有了明确界定。根据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
在地方层面,今年8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了,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针对不同情况下智能网联汽车出现的事故作了责任界定。明确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随着智能驾驶系统的升级,市场环境对无人驾驶的期待越来越高。而为了迎合这种期待,有些汽车经销商在做新车推介时,存在夸大宣传自己辅助驾驶功能的现象。所以要说在辅助驾驶系统相关的事故中,要说企业一点没责任,很难令人信服。不少网友也认为,个别车企有夸大宣传自己辅助驾驶功能的嫌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厂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事故定责仍有难点
其实,部分消费者对辅助驾驶系统的理解是有偏差的,大家认为它可能替代人的一部分工作,但是它不能替代人决策,也不能替代人来承担事故责任。客观地说,现在自动驾驶系统的识别能力或识别方向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有专家指出,车企应该给消费者足够的知情权,从政策层面进行规范自动驾驶的一系列名词和定义,让消费者形成对自动驾驶的正确认识。在事故定责方面,当自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涉及到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交通违法行政责任等多种责任,由于智能网联汽车的责任主体是由汽车制造者、销售者、程序开发者、汽车所有者、实际操作者等多方主体组成,就导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定责原则很大程度不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难以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
不过我们相信,通过制定更为细致和明确的管理办法,会让责任划分有据可依,通过技术手段保留车辆的核心数据和运行信息,能够帮助事后厘清事故原委,而且或许可以成为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断剑无用
什么事
老狐狸爱媛媛
越来越懒了,车子不能丢失操控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