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徐金桂行政法主观题考前必背(3-6)

2022-10-25 23:27:3137:49 1274
声音简介

考点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的管辖,

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

2.中级法院的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专业性强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2),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①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低一高。

②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案件:三高一低。

3.关于复议维持案件的级别管辖,

父随子。复议维持案件,虽然是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应当根据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地域管辖是由被诉的行政行为决定的,一般的被诉行为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特殊的被诉行为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不必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而是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所确定的管辖。

1.不动产案件,

(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

(2),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也即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就医住院的除外。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所在地。

3.经复议的案件,

经过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行政协议案件的约定管辖,

行政协议案件中的行政性决定了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同时,行政协议案件的协议性又决定了其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像民事诉讼一样约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1.约定方式。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约定地域管辖。

2.约定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考点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原告,

(一),原告的含义,

原告的确定标准是“利害关系”,即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对该行为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原告的条件,

原告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人。享有原告资格的法律条件是:

1.原告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该合法权益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受法院的裁判拘束。

(三),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

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责任的,属于利害关系的一种情形,受害人享有原告资格。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3.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四),在案件中设计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解题的干扰,

(1),原告的确定标准,

①合同尚未交货,货物所有权归卖方时被行政机关没收的,卖方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买方不是案件的原告,也不是案件的第三人。买方的合同权利只能通过对卖方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法律救济。

②合同已经交货,货物所有权归买方后被行政机关没收的,买方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2),第三人的确定标准,

①合同已经交货,货物所有权归买方后被行政机关没收的,买方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如果没收处罚是由卖方的行为导致的,则卖方是行政案件的第三人。

②合同已经交货,货物所有权归买方后被行政机关没收的,买方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如果没收处罚不是由卖方的行为,而是由买方的行为导致的,则卖方不是行政案件的第三人。

二、被告,

(一),被告的确认,

被告,是指由原告起诉指控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并经法院通知应诉的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可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二是其行政行为被原告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三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四是由法院通知其应诉。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维持“共同告”,

复议维持的情形:①对作为合法又合理的维持;②对合法不作为的驳回;③改变事实不改结果;④改变依据和定性不改结果;⑤有维持有改变视为维持;⑥程序轻微违法而不影响实体权利,确认违法视为维持。

(2),复议改变“单独告”,

复议改变的情形包括:一是改变原行为结果的属于复议改变。二是撤销原行为的属于复议改变。三是确认原行为无效的属于复议改变。四是确认原行为实体违法的属于复议改变。

(3),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复议不作为情形:①不受理;②不答复;③未审直驳。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对外生效的行政处理

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注意,此处应当与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区别,其采“复议看职权”原则,即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4.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

组织为被告。

5.组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该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即“假授权、真委托”。

6.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被告确认,

(1),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2),对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

(3),对被法规、规章授权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都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4),未经法规、规章授权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因为其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则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7.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时的被告确认,

(1),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则被告是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地方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被告的追加和变更,

1.追加,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若发现遗漏了被告,则必须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追

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2.变更,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发现原告错列被告需要变更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则其起诉就不能成立,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即“漏加转,错变驳”。

三、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含义,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经自己申请或者法院通知而参加到原、被告业已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见,第三人的这种利害关系既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也包括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

(二),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第三人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也不依附于原告或者被告,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完整的当事人地位,享有附条件的上诉权和附条件的再审申请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在诉讼中享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但是,第三人无权处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能进行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只有原告或者被告才有权进行的诉讼行为。

(三),附条件上诉权,

如果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如果法院的判决没有让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则第三人无权上诉。

(四),附条件再审申请权,

1.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

3.该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五),加入时间和方式,

第三人要在诉讼期间内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须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之前进行。第三人既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考点五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配;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举证责任分配,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不等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对一切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被告或其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自行收集到的证据,法院一律不予采信。

3.被告怠不举证的补救。在行政案件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应当视为没有证据,其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如果第三人提供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行政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责任。复议维持案件中,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因为原行为是原机关作出并经过复议机关维持的,所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共同就原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还就复议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5.行政公开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1),拒绝公开的举证责任。被告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2),裁量正当性的举证责任。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密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3),拒绝更正的举证责任。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1.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此处的正当理由的范围比较宽泛,只要能够进行合理说明,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2.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及其例外。

(1),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或补偿请求,都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这样规定的理由是考虑到原告对其遭受的损害最清楚,对损失的证据掌握得最可靠,比如购物凭证、评估报告、医疗发票等。

(2),例外情形,即“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4),法官对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4.行政公开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1),提供线索。被告主张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2),更正申请。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三),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考虑到行政协议本身所具有的“行政性”和“协议性”,应当按照纠纷的类型来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即“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履约纠纷,原则上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具体的方案是:

1.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此时,被告应当对于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约定的义务,应当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考点六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制度

一、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对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法院有权拒绝受理。

1.一般期限与特别期限,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分为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两类。

1.一般期限。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第一,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二,经过复议程序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2.起诉期限的计算及最长保护期限,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原则上以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为标准。

(1),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既知行为内容又知诉权(全知道),。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②只知道行为内容不知道诉权(知一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该规定。

③既不知内容又不知诉权(全不知),。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

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2),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计算:

①有履行期的情况。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有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无履行期的情况。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未有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

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2个月届满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

(一),何时改,

被告既可以在一审期间,也可以在二审和再审期间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

(二),怎么改,

1.直接改,

(1),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2),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仅仅是适用的规范依据不同,但是对行为的定性不产生影响的,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2.视为改,

(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被告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时,无须经过法院的批准,但是应当书面告知法院。

(三),法院的处理,

1.准予撤诉的条件,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以下条件,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法院;

(4),第三人无异议。

2.裁定中止审理,

被告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理由在于,被告还没有完成对行为的改变,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该案件将终结,如果被告此时不再改变原行为,那么法院将因为案件已经不复存在而无能为力。基于此,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然后根据被告对原行为的改变情形,决定是准许原告撤诉,还是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四),审什么,

原告的态度和选择将决定改变后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法院的审理对象。

1.全不审:如果原告同意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并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

2.审原行为: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应当继续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就原行政行为作出裁判。

3.审改变后行为: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一并审: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就前后两个行为一并进行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五),怎么判,

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

1.经审理发现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经审理发现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则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三、行政案件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

(一),主要种类和适用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都可能出现行民交叉一并审理。

(二),审理程序,

1.请求的提出期限,

当事人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2.立案与审理,

(1),法院在涉及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等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则不需要另行立案。

(3),行政诉讼超期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4),法院的释明义务。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3.分别裁判、单独上诉和全案移送,

(1),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一并审理、分别裁判。理由在于:第一,行政案件和相关民事争议已经分别立案,两种案件已经成为各自独立的案件,应当分别进行裁判。第二,行政案件和相关民事争议在当事人、审理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如果在一个裁判文书中进行,可能会引起表述上的混乱和不便。第三,分别裁判有利于民事争议的当事人更好地行使上诉权。

(2),单独上诉和全案移送。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上诉选择权,对上诉的裁判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鉴于行政裁判与民事裁判之间的相关性,为了便于二审法院“一揽子解决争议”,一审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但是,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不宜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4.选择撤诉的申请及法院的处理,

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三),诉讼费用,

双重收费: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四、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负责人范围,

(1),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2),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3),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4),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参加庭审。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2.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3.行政机关负责人违法不出庭,法院的处理,

(1),向其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2),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3),记录在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向同级政府进行通报。

五、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户评论

表情0/300
喵,没有找到相关结果~
暂时没有评论,下载喜马拉雅与主播互动
猜你喜欢
2024年徐金桂行政真金题

真金题阶段以历年重点真题为依托,带考生了解、掌握命题规律和重难点,并掌握做题思路、做题技巧,将知识转化为做题的能力,并举一反三。重者恒重,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

by:瑞达教育

2023年徐金桂讲行政精讲

精讲阶段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救济三大部分展开,将行政法的知识全面、细致讲解,重难点突出,直击考点。

by:瑞达教育

2023年徐金桂行政真金题

真金题阶段以历年重点真题为依托,带考生了解、掌握命题规律和重难点,并掌握做题思路、做题技巧,将知识转化为做题的能力,并举一反三。重者恒重,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

by:瑞达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