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主观题「精选64问➕背诵金句」集合版(4-9)

2022-12-01 21:35:0716:12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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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主观题「精选64问背诵金句」集合版

考点5股东资格的确定

设问角度

问题15(问19),,甲和萱草公司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

【答题思路】,

角度1,是否形成债权法律关系,判断是否构成萱草公司向甲借款,可依据民法对借款合同的要求来确定。角度2,是否形成股权法律关系。

【背诵金句】,

1,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2,股东向公司出资是确认其享有股东权的关键。

问题16,第二次受让人能否取得该股权?(或),问,谁可以取得股东资格?(或),问,该股权转让对原受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处理?

【答题思路】,此问题常见股权转让纠纷中,当案情出现无权处分股权时,需要判断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背诵金句】,1,当原股东将虽然登记于其名下,但实质已经完成股权转让的股权,再次进行处分的,在认定第二次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善意取得”规定处理。本案受让人xxx(是指第二次股权转让受让人),因明知该股权已经被转让给他人,主观上能认定为善意,故不能取得该股权。(或,本案受让人善意不知情,且已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故其能够取得该股权。),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是指第一次受让股权的股东,即真正权利人),损失的,受让股东可以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考点6代持股纠纷

设问角度

问题17(问21),,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效?

【背诵金句】,

代持协议的效力,依据《民法典》,判断。只要未出现合同无效情形,该代持协议有效。

问题18(问25),,实际出资人欲自己行使在公司中的权利,应当满足何种条,件?

【背诵金句】,

实际出资人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请求公司确认其为股东。

问题19(问23),,(案情中出现代持股情形),萱草公司债务如何清偿?

【背诵金句】,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问题20(问22),,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即转让股权,第三人是否能够取得该股权?(或),问,实际出资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思考角度】,

第一步,明确案情是“主动转让股权”,还是“被强制执行股权”。

第二步,在股权转让等处分情形,要考虑第三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其中判断是否主观上“善意”是最主要的因素。

第三步,在被动强制执行情形,目前尚有争议,可择一观点作答。

【背诵金句】,

1,名义股东未经许可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处分,和实际出资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2,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与名义股东存在股权交易的第三人。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据此,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非交易第三人。

3,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若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将实质权利属于A公司的股权用以清偿名义股东B的债务,将严重侵犯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利。

4,《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款所称的“第三人”,并不限缩于与显名股东存在股权交易关系的债权人,名义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亦应属于法律保护的“第三人”范畴。

5,股权代持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A),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C),对显名股东(B),的正当权利。

考点7查阅复制权

设问角度

问题21(问2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A欲查阅公司账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题思路】,此为简答类题型,和具体案情没有直接关联。(2002年、2015年均有此类题型出现),

【背诵金句】,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问题22(问27),,分析萱草公司拒绝股东A查阅财务会计账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题思路】,当案情出现股东A和公司矛盾加剧,比如公司多年不分配利润,A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此时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这时要重点考虑股东A查账是否具有“正当目的”。

【背诵金句】,

1,公司可以股东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提供查阅。

2,公司可以股东是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提供查阅。

3,虽然起诉时原告已经不是公司股东,但其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因为具有诉讼利益,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4,公司不得以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而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查阅复制权。

考点8利润分配请求权(分红权),

设问角度

问题23(问28),,股东甲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分配剩余利润,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或),对公司分红方案有异议的股东,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手段?

【答题思路】,该问题常和“股东决议是否有效”结合。因为法院无法直接决定某一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如何分配利润,也即司法审查不能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所以当股东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时,首先要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

案情常出现,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情形,应当如何处理股东提出的分红权诉讼请求?(提示,应当驳回股东的诉讼请求),

【背诵金句】,

1,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章程规定的时间,该决议关于该时间的内容因为违反章程,故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3,公司盈余分配是公司自主决策事项,是公司或股东基于自身的知识与经验做出的商业判断,因此法院在介入属于公司意思自治范畴的盈余分配事宜时应当谨慎。(回答“法院不得强制分红”。),

4,在审理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时,一般是在公司股东会已形成有效的盈余分配决议,而公司拒不执行该决议,致使股东依据该决议所享有的盈余分配给付请求权遭到侵害时,才进行干预以保护股东利益。

考点9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设问角度

问题24(问30),,其他股东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题思路】,案情出现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或者股东A原来要转让股权,但又反悔,其他股东B能否主张强制优先购买A的股权?(总结,三种情形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继承;转让股东反悔),

【背诵金句】,

1,“优先购买权”是为了避免因股权转让导致外人轻易进入公司,破坏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该规则仅限于“股权对外转让”,如果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或者,转让股东反悔),,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可回答,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转让股东反悔),

2,若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当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且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问题25(问31),,股东A未通知其他股东(或恶意串通),即将股权转让给外人C,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其他股东B应当如何救济?

【答题思路】,

首先,分析合同问题。(合同有效),

其次,要从两方面回答救济。一是时间(知害30日,或股权变更登记1年内),,二是措施(仅支持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

强调,要注意一些特殊操作,如“一次转让,但分阶段进行”仍然属于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背诵金句】,

1,在股权对外转让时,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2,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

3,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该行为排除了现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落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恶意规避法律侵犯第三人利益。

问题26(问32),,章程规定股权不得继承,是否符合法律规则?(或),章程规定股权继承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效?

【背诵金句】,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由章程对公司股权继承做出的规定,均系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

问题27(问33),,股东A能否基于离婚协议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妻?或问,A妻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A所持股权?为什么?

【答题思路】,离婚协议中即使约定了股权转让条,款,但其性质为股权转让协议,配偶能否取得股东资格,还要满足股权转让的条,件。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背诵金句】,

基于离婚协议对股权的分割,应当比照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处理。

问题28(问35),,公司章程约定“人走股留”条,款,是否有效?或,股东有犯罪行为即退股的条,款,是否有效?(均有效),

指导案例,“宋某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该案中,大华国企改制为大华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公司内部赠与、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

【答题思路】,无对应法条,,可以从有限公司的特点入手分析。

【背诵金句】,

1,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由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系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

2,“人走股留”条,款属于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转让股权的权利没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股权转让权利的情形。

问题29(问37),,股东A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权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应场景,股东之间出现重大分歧,股东A要求公司或者股东B购买自己的股权,但遭到拒绝。A起诉公司与B,要求公司或者B回购自己的股权。(提示,“被拒绝”说明没有“协商一致”,所以法院应判决“不支持回购”),

不要混淆,该案情虽然也是出现股东重大分歧,但并非“股东协商一致”,所以不能运用“套现离场”的规则。

【背诵金句】,

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公司法》,第74条,所列明的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有异议的股东(即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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