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用人单位停工产的工资支付方法
案例:
张三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基本工资为2020元/月。劳动合同到期后,A公司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因2020年2月和3月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A公司未安排张三上班,也未按工资标准向张三支付工资,张三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给付2020年2、3月疫情期间拖欠的工资2920.36元。
问:2月和3月分别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向张三支付工资?
答:依据《该的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本案中,2020年2月和3月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A公司未安排张三上班,2月份的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张三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3月份工资应则依据该省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据此,法院在扣除已发放的2月和3月份的部分工资后,判决支持A公司向张三补足2020年2月、3月的工资2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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