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裁判结果: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犯罪人一般文化程度偏低,其行为缺乏理性思考。他们又容易受到家庭及身边朋友的影响,成长过程中教育缺失,使其丧失是非观念,从而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本案中被告人在读初二时即被学校劝退辍学在家,其又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被社会上的不良朋友错误引诱,欠下高利贷,在多次被逼追债的情况下,一时冲动实施了抢劫行为。加之其母亲离家出走多年,父亲体弱多病,家庭经济困难,对他缺乏管教。其在校又不好好学习、爱慕虚荣、交友不慎、盲目讲哥们义气,这些都促使他走上犯罪道路。不利的客观环境固然是影响被告人成长的因素,但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年满14周岁即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人已年满16周岁,已经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该认识到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触犯了刑法,应当为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系为偿还高利贷而劫取熟人的财物,犯罪情节较轻,且犯罪后请求其父亲主动退赃,自己则主动自首,能认罪悔罪。同时本案的犯罪起因、犯罪对象和赃款去向也有别于其他一般的抢劫犯罪,因此在量刑时可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量刑规范化的原则,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在适用规范化量刑后,合议庭还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及给予未成年犯罪人特别司法保护这一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何腾英(承办人)、杨明海、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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