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案例:徐某某、岳某某、向某某、岳某身体权纠纷案——湖北法院2017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10件典型案例之九
大家好!本期介绍湖北法院2017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10件典型案例之案例九——徐某某、岳某某、向某某、岳某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侵权人对未成年人施以猥亵行为,属对公民身体安全及身体支配权利的侵害,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侵权人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即便未造成具体的生理健康等严重物质性损害后果,但鉴于此种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长期、潜在、难以磨灭的特殊心理创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依法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此类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着重考虑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斟酌一切情势,以实现抚慰金制度之抚慰、惩戒及调整功能。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4日,岳某趁徐某某在钟祥市文集镇中心小学操场玩耍之际,将徐某某抱到学校厕所,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徐某某的父母在次日发现异常后,立即向钟祥市公安局文集镇派出所报案。同年10月9日,钟祥市公安局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10月12日,钟祥市公安局以“(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撤销该案。10月15日,钟祥市公安局对岳某猥亵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岳某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责令家长和监护人加以管教。11月16日,因徐某某父母对钟祥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不服,向钟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作出答复函,函复“岳某出生于1999年10月14日,实施猥亵行为时不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猥亵儿童罪”,该院最后认为“公安机关撤案符合法律规定”。岳某实施加害行为时未满十六周岁,徐某某未满六周岁。
徐某某因此诉至法院称,岳某所实施猥亵行为对其幼小的心灵造成了无法磨灭的创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岳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赔偿徐某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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