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专家点评:中财财经政法大学童德华教授点评
本案是对未成年人权益如何进行有效保护之判决。行为人在驾驶中途,存在过失,导致在路边骑乘自行车的未成年人受伤。又因受害者为农村户口,我国有关法律文件在赔偿核算标准上有农村人口标准和城市人口标准之分,故产生核心争议。
裁判过程中,法官自觉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没有贸然依据受害人身份认定其为农业人口,进而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而是依据受害人在城镇生活、学习的事实,从实质解释的角度认定其为非农业户口,从而做出了对于原告方有利的判决。裁判说理细致,证据充分扎实,说理性强,且在司法最大限度内纠正了有关法律标准落后于社会发展要求、落后于法治发展要求的弊端,具有指导价值。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要多管齐下。本案未成年人12周岁,独自一人骑乘自行车,说明家长监护不力。对此应正面回应,并责令家长履行监护责任,一来能更明确现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决心,二来也有助于家长服判。(中财财经政法大学童德华教授)
好,我在大连,感谢收听湖北法院2017年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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