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典型意义:以原告就读小学所在地的城镇标准计算农村户籍学生的残疾赔偿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吴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计算。
一种观点认为:应参照其户口性质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本案原告吴某为未成年人,没有消费和购买能力,其主要消费应当由其父母提供,因此,应当以其父母所在地作为其生活及消费地。其次,吴某为小学走读生,放学后以及周末、节假日仍回家居住,学校仅是其学习的场所,而其主要的生活、居住、消费场所应当是父母的住所地,因此,将学校作为其主要生活及消费地明显不合理。再者,为提高基础教育水平,国家大规模取消农村小学,目前大部分中小学都位于城镇之中,仅以学校属于城镇地区即认定其主要生活及消费地为城镇更加缺乏事实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是未成年人主要的生活及消费地,虽然原告为农村户籍,但其就读的学校位于城镇地区,因此,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
合议庭赞成第二种观点。
首先,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的减损和丧失所予以的赔偿。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遭受伤残对其劳动能力造成的潜在损失更加严重,甚至可能影响未成年人一生。因此在确定未成年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时,应当更加突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能机械的套用户籍所在地的计算标准。
其次,未成年人身份特殊,其并未正式参加工作,他们的户籍是随父母确定的,而不是因职业确定的。长期来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可以预见大多数未成年人将来都具有城镇居民所具有的一般劳动能力和所获取收入的能力。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计算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标准。本案中,原告吴某虽然为农业户口,但是其住所地紧邻城镇,且生活、学习的学校设在城镇,学校是其主要的生活消费地。另外,作为未成年人,其根本没有经济收入,其开支主要来源于父母,而吴某的父母主要收入来源于在城镇打工的收入,因此理应按照城镇标准确定吴某的残疾赔偿金。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徐向阳(承办人)、胡拥华、韩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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