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裁判结果: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黄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某某的身份系被害人胡某某所在学校的教职人员,对胡某某负有特殊职责,其实施犯罪也正是利用了这种特殊身份,依法更应从严惩处。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经济损失5837元。
典型意义
2013年公检法司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加大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惩治力度,尤其是对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的犯罪人,更要依法严惩。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害女学生的在校老师,本应对被害人负有特殊教育职责,但黄某某却利用其老师的身份,以及借助网络虚拟世界对被害人进行引诱和精神强制,以达到奸淫的目的。黄某某作案之前还通过查询花名册,以证实被害人已年满十四周岁,全然不顾被害人曾在网络明确表示自己未满十四周岁的事实,企图以此躲避刑事责任,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未成年学生心智发育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特别是容易在虚幻的网络世界迷失自己,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职责的亲属、教师本应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关爱,但是,一旦这些特殊身份的人基于未成年人的信赖实施犯罪行为,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带来的是毁灭性的打击,犯罪性质尤为恶劣。因此,对于层出不穷的此类犯罪,一方面必须通过加大惩治力度给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鄢睿(承办人)、袁红文、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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