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简介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系民法总则在总结未成年人保护六部委解释等经验的基础上对民法通则的内容的完善和扩展,这些主体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应尤为注意。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关于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审判程序
1、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2、特别程序,一审终审。
3、应当首先为被申请人确定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2条的规定,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为该公民确定代理人。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中,代理人对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其作用类似于诉讼程序中的法定代理人,故立法对代理人规定了较为宽泛的范围,以确保有适宜主体担任也就是按前述法条的范围,具体而言:被申请人有近亲属的,由近亲属为代理人,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被申请人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意见。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没有亲属的,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没有上述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代理人。
4、案件的处理
判决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判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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