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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简介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居住地的提法已经过时啦
民法总则对于民法通则的修改,一是采用更为严谨规范的概念,以民法观念中的“自然人”取代“公民”;二是顺应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趋势,将认定自然人住所的依据从“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改为“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三是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措辞统一,以“居所”取代“居住地”。所以居住地已经过时啦,已经是居所居所居所啦,再提居住地,就是没有学民法总则,更没有学民法典。
二、户籍改革对住所认定的影响。
2016年开始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居住证。按条例规定,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因此,居住证制度作为一种针对流动人口的身份登记制度,已日益淡化户籍制度的身份登记功能。户籍登记不再是确定自然人住所的唯一标准。
但考虑到现行居住证制度的推行并不是要完全取消自然人的户籍,户籍仍是大多数自然人与居所地长期稳定的联系;此外,婚姻、继承、收养等纠纷处理,仍与自然人户籍登记情况紧密相关。因此,本条规定将户籍登记记载的居所作为确定住所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无居住证的自然人住所的认定。
有居住证的,居住地的居所住所都可以认定为住所,已经由民法典予以明确。那没有居住证的,如何认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住院治病的除外)。已失效!!!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最高院民法典理解与适用这本书的观点是:在现行立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在适用“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时,建议仍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作为确定经常居所的依据。但我认为:民通意见已经失效,理解与适用这本书没有及时更新这个信息,因此存在错误。
从现行法律法规看,涉外关系要求连续居住满1年并且就医劳务派遣公务除外。居住证条例虽然只限半年,但考虑到申请居住证需要先进行暂住登记,也就是到当地村居委会去办理暂住登记,登记满半年才能首次申领居住证,以确保人们是出于将该地作为生活、社交中心,其目的性已经暗含其中,且实际耗费时间往往超过半年,两者规定确实不一致,但因各自适用范围不同,分别适用涉外与国内法,所以运用中冲突不大。对无居住证的自然人国内法经常居住地的认定,现无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察该自然人在该地的居住时间长短以及该地是否为其生活、社交的中心,予以认定。不宜将一年作为硬性要求。当然,期待法律及时更新明确以统一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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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法
我后面说了好多居住地,是因为那些都是民法典出台之前的法律法规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