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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简介
第二十六条
关于监护的性质,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的认识。主要的观点有权利说、义务说和职责说。我国现行立法对监护的性质倾向于职责说,监护人既享有职权又承担责任,体现了权利义务的统一,有利于监护制度补足行为能力欠缺、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功能的发挥。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本条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受父母是否离婚的影响。
第三,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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