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高铁被掌掴拒不接受调解,“互殴”的性质如何界定? | 《刑法罗盘》(罗翔)

2023-06-18 15:13:3213:01 5.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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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5月6日,一名女子发布视频称,自己在乘坐G6276次高铁时被后座家长带的孩子多次撞击椅子的靠背,忍无可忍之下,她尝试制止却被对方家长辱骂甚至掌掴。事发之后,该女子认为孩子父母有错在先,还先动口骂人并且动手打人,应是主要责任方,因此拒绝和解也不需要赔偿。最后,警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女孩行政罚款200元,出手打人的女子被行政处罚500元。


有网友评论说:这种情况,女孩没有先动手,甚至没有先动口骂人,应该是正当防卫啊?为什么要受到处罚呢? 很多人表示不理解,而且也十分支持她坚决不接受和解的决定。可是警察既然这样处罚了,必定是依法办事的,我们应该怎么看待“互殴”的性质呢?如果我们碰到了这种事情怎么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这就牵涉到了法律条文的细节以及对它的理解。


今天我们通过罗翔的《刑法罗盘》这本书中的经验与观点,一起来讨论一下相似的事件中,法律是怎么判定所谓的“互殴”的,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作为个体,我们又该如何武装好自己的头脑,应对突发情况。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接下来音频中谈到的所有观点,均来自于罗翔本人。

首先我们先来聊一聊,如何界定“互殴”的概念?法律上应该怎么对互殴进行判决?


我们先来看一下2022年12月22日,由公安部网站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中对“互殴”的解释:“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根据上面的表述,我们能看出,“互殴”的要素有很多,核心在于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也就是说,当这个女孩儿被他人追打的时候是有能力在第一时间选择逃离的,最合理的做法是逃离之后再想办法报警。但这个案件中,女孩儿能逃离但仍选择和对方纠缠殴打,法律上完全构成了互殴。当然,这只是事件的定性,至于女孩儿提起行政复议,就是定量的问题了,而且也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个人权利。


关于“互殴”,罗翔也有自己的一些看法。在《刑法罗盘》这本书里,他对前些年曾经作为热点的乘客殴打司机事件进行了分析,事情发生在2018年11月2日上午,据重庆万州公交车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由于车内比较拥挤,乘客张某某不听司机陆某某的劝说,挥拳相向,司机被殴后离开驾驶座位,动手殴打乘客张某某。最后公交车因无人控制,造成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龚某某当场死亡,撞毁车辆及围墙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21288元。


当时的法院经过商讨之后决定,这个案件里司机被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因有自首等从宽情节,判其有期徒刑八年;对于乘客,法院则认为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罗翔认为,这次事件的起因很明显是互殴,不仅行动过激,而且对冲突升级也负担有责任。但对于乘客与驾驶员争执互殴导致重大事故应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


从长远来看,罗翔认为,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中造成特大人员伤亡,从刑法体系性的角度,对该条款的法定刑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比如提高到十年,这样法律的修改才更有人情味一些,也能很好地制止未来司机乃至其他乘客遭受侵害的现象。


这样看,互殴的性质判定没有疑问,但我们又该如何理解方位的正当性呢?正当防卫如何认定?怎么避免过多的道德判断呢?


早在1954年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 次稿就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社会发展到今天,我国法律更加完善,尤其在正当防卫概念中进一步丰富了法律中理性人的角色。


2020年《检察日报》发表《正当防卫的权利扩张及立法完善》这一文章中提到: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不同,正当防卫都是发生在对抗情境之中,其行为实施的情境往往都是突发的、强烈对抗的,紧张而激烈,一般的防卫人都难以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手段、行为强度和行为危害等形成准确判断,完全理性的防卫人难以存在。


如今关于正当防卫的真实案例很多,相信大家没少听到类似的新闻事件。这里特别要提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经典案例:陈天杰正当防卫案,这个案件重要性在于强调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界分,这里特别为大家介绍一下。


2014年3月12日晚,被告人陈天杰和妻子等人在海南省三亚市某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四名被害人饮酒后言语调戏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辱骂陈天杰,不听劝阻,使用足以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凶器殴打陈天杰。陈天杰在被殴打时,持小刀还击,致容某乙死亡、周某某轻伤、纪某某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陈天杰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而且我们也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最后我们再来谈谈,如果面对类似的挑衅,我们又该如何做到正当防卫、避免“互殴”的发生呢?


通过上面的讲解,相信大家很容易就能明白一个道理:要想规避“互殴”,最好的办法就是透彻理解正当与不正当防卫两者在发生条件上的区别,从根源上制止冲突事件的性质上升到互殴。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马卫军老师在《防卫意思论》一书中恰好提到了这个很重要的概念,也就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他认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就是有现实的不法侵害。


而从我国立法及理论来看,第一,不法侵害不限于人身侵害,针对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侵害也可能是不法侵害;第二,针对自己的侵害是不法侵害,针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权利的侵害,也是不法侵害;第三,立法也没有对不法侵害的程度做出限制,只需具备不法性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我们既要清醒地认识到,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范围是比较广的,不是单单只有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也要合理把握侵害人行为的不法性,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搜集掌握充足的证据。


此外,马卫军老师还提到了“防卫限度”与“防卫意思”的内涵。简单来讲就是两点:第一,我们要根据突发情况合理判断侵害人属于一般性人身侵害行为还是严重人身侵害行为,如果是后者比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家庭暴力等,私人暴力就有了合法化的依据;第二,我们自己要尽量保持冷静,不要盲目斗狠,主动走近对方,故意激怒、刺激对方,促使其实施不法侵害,这样就不具备正当性了。


追根究底,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人被殴打的时候会不还手,况且我们是受害的一方,应有理有据才是。但正是这样,我们更要注意不能越过一定的“红线”,努力做到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我们作为一个守法公民理应具备的权利,但同时也要遵守规定。罗翔对此讲过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因此该制度对于防卫人不能太过苛求,应当有利于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同时任何暴力自然需要适度,否则就可能造成更大的“恶”。


他还特别强调了“紧迫性”,认为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如果不法侵害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那就不能正当防卫。最后还想提一句话,社会上道德层面的同情心理虽然不能作为法律判决的重要依据,但应当被理解,法律制定与执行机构也要关注大众的心声,合理吸收必要的意见。


可是现实太魔幻了,没有经验的我们又该如何了解大千世界的案件?具体又该如何做呢?大家不妨听听喜马拉雅平台持续更新的栏目“罗翔讲法律思维80讲:解读全球大案细节要点”,由法律专家罗翔老师来为我们答疑解惑。点击评论区第一条链接,即可收听该课程。


好,关于互殴与正当防卫的问题,今天就为你解读到这里,文稿在音频的下方。欢迎您关注“热点讲书”,我们与你一起收获新知,通过热点,了解一本经典书籍。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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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52637微笑

横的横行,不服不行

肉妞妞梓萱

以后要练跑,还要速跑,短跑,长跑,各种跑!

zz7828

好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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