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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简介
我国《仲裁法》并没有明确仲裁证据的概念,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也没有对证据概念的界定。但《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该条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其要求等同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或依据证据规则而认定的事实。因此仲裁证据的概念,可以认为是当事人进行仲裁、证明自己主张的根据,也是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作出公正裁决的基础。仲裁证据制度就是对仲裁活动中证据的收集、保全、认定及举证责任等有关的证据问题建立的一套运作机制,其核心是证据规则,即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仲裁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于国内仲裁而言,适用何种仲裁规则主要依据本国法的规定,但是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单独对仲裁中的证据规则作出规定,我国《仲裁法》也只是简单地对举证责任、仲裁庭收集证据、鉴定、证据出示与质证、证据保全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国内仲裁机构的规则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往往也比较简略,因此在我国的仲裁实务中,有关证据的问题通常参照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处理。
世界其他国家的仲裁法律与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也只对证据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与我国国内仲裁不同的是,国际仲裁中很少适用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制度,而是交由当事人自行对证据规则进行约定。目前在国际仲裁证据领域适用最广泛、影响最大的规则是国际律师协会(IBA)于1983年制定的《IBA取证规则》,该规则融合了大陆法与英美法两大法系在证据问题上的做法,大部分条文规定仍然与英美法传统下的证据规则更加接近,例如强调双方当事人在举证中的主动性、仲裁庭处于较为被动地位等,且其采用仍然有赖于当事人的选择。其次,在国际仲裁证据领域,《贸法会关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中关于证据的规定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此外,2018年12月14日,来自30个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组成的工作组在布拉格通过了《布拉格规则》,《布拉格规则》以大陆法系传统下的纠问式审理为特色,强调仲裁庭在调查取证、程序管理以及限制当事人过分举证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从而在取证和高效管理仲裁程序方面,为国际仲裁的当事人尤其是来自大陆法系的当事人提供更多规则选项。
与此同时,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也在证据规则上面进行了探索,2015年2月,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贸仲发布了《贸仲证据指引》,该指引结合了贸仲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实践,并借鉴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和《IBA取证规则》,但是该指引不构成贸仲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且需经当事人约定才可以适用。
仲裁证据具有三个特征: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仲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指仲裁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材料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变化的真实客观记录,仲裁庭通过这些记录,秉持客观的立场来推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成立、变化及纠纷的真相。
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具体表现在,证据能够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且一般有直接、间接两种形式的联系,直接联系即证据材料反映出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或者全部。该类证据材料通常是直接证据;间接联系即证据材料所反映出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通常该类证据是间接证据。
合法性是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取、提供、审查、保全、质证、采信等证据的适用过程与程序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仲裁证据上,以非法的手段或没有依据法定的程序取得的事实材料不具有证明力,同时实体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形式要件例如要求书面形式的时候,作为证明该法律行为的事实材料就应当具备形式要件例如要有书面材料,否则也不具备证明力。当然,实践中普遍认为,仲裁证据与诉讼证据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上有自己的标准,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像法院承担较重的公共政策职责,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仲裁证据强调综合性证据链的作用,即存在有在单一的证据取得上虽然具有一定非法性,但有其他相关证据结合可以形成证据链前提下,仲裁庭可以对证据链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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