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范是必要之预设而不是经验事实。二,基本规范不是宪法,是“宪法之宪法之宪法….”无限追溯的“最早宪法”。而一般说“宪法”都是实在法意义上的,是实在法之法律效力等级体系中顶端的“根本法与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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